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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问答(六)
发表日期:2015-03-13  共浏览
党务知识问答(六)
问:支部在形成一些最后意见时,有的采用支部决议的形式,有的采用支部决定的形式,请问这两种文体有什么区别?
  答:决议是对一些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一种公文文体。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时使用的一种公文文体。这两种文体的区别是:决议必须是某一法定会议(如党员大会、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而决定既可以由法定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由领导集体研究通过,还可以由领导人作出。决议一经通过就要坚决执行,而决定有的要求执行,有的则起知照作用。决议一般是对重要的事项作出的规定,而决定一般是对具体的事项作出的规定。

  问: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某项决定时,如有意不通知有的党员参加会议,是否侵犯了党员权利?
  答:这种做法是党纪所不允许的。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同时,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者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是对党员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问:党员干部停职反省期间是否可以过组织生活?
  答:党员干部停职反省是为了把问题查清,停职反省期间党员干部应在认真反省自己的问题的同时,照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问: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寄来的委托书是否有效?
  答:按照有关规定,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寄来的委托书,委托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投的票,应统计在票数内,为有效票。但外出党员的委托书必须在召开党支部大会之前寄到,支部大会表决之后寄来的委托书,失去了作为表决的依据,应视为无效。
  
  问:身兼多职的党员干部,其组织关系应放在哪个单位?
  答:根据中组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的规定,“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这当中所讲的“主要职务”是指把大部分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的职务,而不能理解为最高职务。这样做有利于党内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问:支部大会表决时,党员可否弃权?
  答:可以弃权。但是,在支部大会进行表决,特别是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支部委员会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问:党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是否还保留党籍?
  答:党员如加入了外国国籍,就不是中国公民了,不能继续保留党籍。

  问:党员关系已转出,其党委委员职务是否免去?
  答:凡是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单位的,其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也自然免除,不必再办理免职手续。这样做,便于补选或选调其他同志担任空缺出来的党内职务。

  问: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严重警告和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问:发展党员政审外调中,如对方拒绝出具政审材料,该如何处理?
  答: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处理,不得推脱或拒不受理。因此,建议与该单位上级党组织进行联系,要求该单位党组织配合政审外调工作。

  问:官员配偶入股煤矿,将做何处理?
  答:中纪委近期曾就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行过新闻发布会。该《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该《解释》专门在第九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的行为给出约束,如果这些人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严重的话,该工作人员将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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